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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1.24. 部法二字第09728948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銓敘部97.01.24. 部法二字第0九七二八九四八三一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