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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或一般差假期間
,經核派代理該職務之其他職務人員其待遇如何支給乙案釋疑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1.29. 局給字第09700008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9日
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或一般差
假期間,經核派代理該職務之其他職務人員其待遇如何支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民國97年 1月 2日府人給字第0961203687號函及彰化縣政府同年月 9
日府人三字第0970006498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96年 7月11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第 2項)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
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第 3項)……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
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時離職。……。」準此
,民國96年 7月13日以後,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主管一級機關首長,除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外,其總數二分之一係得列政務職,其
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並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又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一「政務人員給與表」規定,其月支待遇係照簡任
第12職等年功俸 4級人員待遇(俸額新臺幣(以下同)51,480元、專業加給35,620元
、主管職務加給25,700元,合計 112,800元)支給。
三、復查內政部民國96年12月17日台內民字第0960196568號函規定略以,縣(市)政府列
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職務出缺期間,除該機關組織法規已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得由縣(市)長指派本機關其他職務人員代理;一般差
假期間,得按該機關(單位)所置職務順序代理。至政務職之主管或首長辭職與代理
程序事項,請各地方政府參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條第 6款規定,於各該組織
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中明定。另查本局民國90年10月19日90局給字第030584號函復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略以,該會主任秘書(常任人員)奉准代理該會副主任委員(政
務人員,比照簡任第14職等)期間,依行政院民國84年10月 7日台84人政給字第 364
08號函規定,按本職(主任秘書)標準支給俸額;至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則改按副主任委員標準支給。又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
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
,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是以,本
案各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出缺或一般差假
期間,經依該機關組織法規規定或由縣(市)長依權責核派代理該職務連續10個工作
日以上之其他職務人員,其待遇之支給,除按其本職標準支給俸額外,得在不重領、
不兼領原則下,按代理職務標準支給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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