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並僅得任用該職 系之職位,於下次考試放榜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錄取資格 (原銓敘部 96.12.11 部管四字第 0962883791 號函自 97 年各該項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 9 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放榜之日起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7.02. 部管四字第09729498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2日
    主旨:關於本部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3791 號函釋停止適用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本(97)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13 條 第 4 項規定,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本年 2 月 26 日 修正發布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但書規定,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職 系及格者,仍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又該條之修正說明略以,任用法第 13 條第4 項修正施行前,已應各等級考試職系錄取,並於任用法第 13 條第4 項修正施 行後,始完成考試程序,取得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其職系任用資格之取得用但書 之規定。復查本部本年 5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0972941506 號書函釋略以,97 年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雖係於本年 1 月 16 日任用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修正施行後 始經榜示,惟是項考試之應考須知,既已載明考試及格人員係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 用資格,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項考試及格人員,自仍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準此,除符合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但書規定或前開本部本年 5 月 9 日函釋 之考試錄取人員(含增額錄取人員),經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仍取得同職組各職 系之任用資格外,嗣後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二、又查本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 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同條第 6 條規定,增額錄取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 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本部 96 年 12 月 11 日部管四 字第 0962883791 號函釋,關於各機關擬遴用同職組其他職系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 試增額錄取人員,應於該出缺職務職系之考試類科增額錄取人員已全部遴用完竣或渠 等人員均無意願被遴用或因服兵役於下次該項考試榜示前無法被遴用時,始可遴用同 職組其他職系之增額錄取人員之遴用原則,配合前開規定,自 97 年各該項公務人員 高普考試及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放榜之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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