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 97 年 1 月 16 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第 4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但書規 定修正公布,原 96.12.04 局力字第 09600347501 號函釋自 97 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 9 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放榜之日起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12.04 局力字第 09600347501 號函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7.14. 局力字第0970016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4日
    主旨:有關本局民國 96 年 12 月 4 日局力字第 09600347501 號函釋停止適用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97 年 7 月 2 日部管四字第 0972949809 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述函釋係規範各機關擬遴用同職組其他職系之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相關事宜,茲本(97)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 用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但書規定,各等級考試職系及 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惟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仍 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6 項規定,增額錄 取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爰旨述本 局函配合上開規定之修正,自 97 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放 榜之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除外)、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人力處、 地方人事行政處、人事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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