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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 8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
自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末日之計算方式
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9.09. 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9日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 8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 自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末日之計算方式 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 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本部79年 8月20日台華法一字第 0443554號函、90 年 3月 2日90法一字第 1996227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銓敘部 97.09.09.法一字第0九七二九七四四二三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