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於收到分配通知後向用人機關報到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4.28. 局力字第09800613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28日
    主旨:台端應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業依榜示錄取名次,並按所填志願順序分 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缺實施實務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結果業於本(98)年 4 月28 日上午 9 時 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w )首頁最新消息區公告,請逕上本局網 站首頁最新消息區查閱。 二、台端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人機關( 構)學校報到,爰請依上開規定並持本函(可於本局網站下載列印)赴所分配之機關 (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台端被分配之職缺如尚未出缺者,則由用人機關(構)學 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台端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請台端亦與用人機 關(構)學校洽詢報到日期。惟台端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 者,應於本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5 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人機關( 構)學校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報到,並以實際 報到之日為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 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02079 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 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 三、台端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如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 未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第 44 條第 1項規定,將由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 校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茲因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台端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正式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不含基礎 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 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 辦所指派之工作。 五、另台端如係同分正額錄取人員,且分配清冊備註欄係註明「候缺分發」者,係指需用 名額已分配完畢,爰台端之分配作業,將併同各年度本項考試申請補訓人員及本年增 額錄取人員辦理,其分配之優先順序為: (一)本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同分正額錄取人員。 (二)各年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申請補訓人員(以申請時間順序分配)。 (三)本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六、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條第 2項規定,由本局配 合用人機關(構)學校之任用需要,於各機關函報本局相當等級類科之職缺時,定期 每 2 個月由本局辦理分配。是以,本局將於本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後 2個月(本局已於本年 4 月 28 日公告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辦理第 1次增額錄 取人員分配作業,屆時並將另函通知辦理選填志願等相關事宜。 正本:9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副本: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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