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報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2.07. 局力字第09800659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接受本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 員報到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請 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1次分配結果業於本(98 )年12月 7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gov.tw)首 頁最新消息區及「高普初等考試分發專區」( http://www.cpa.gov.tw/np.asp?ctNo de=778&mp=30 )有關高考 3級及普通考試網頁公告,請貴機關逕上本局網站首頁最 新消息區查閱。渠等錄取人員之訓練,請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98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二、上開錄取人員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第 1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貴機關( 構)學校報到,爰請錄取人員依上開規定赴貴屬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如該 職缺尚未出缺者,則由貴屬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渠等人員於指定 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 本局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5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人機關(構)學校 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 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88年度判字第72號判決及法務 部88年 2月12日法律字第002079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 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 在內)。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復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 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 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是以,請貴機關確實查 核錄取人員是否有上開考試法規範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如有類此情形,應函報本局 辦理後續事宜。 四、如用人機關所提報職缺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將由本局依「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 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辦理: (一)如尚有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將由本局逕予列管為下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 職缺控管,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應於本年12月17日(星期四)前(以本局收 文時間為主)行文本局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併予解 聘僱。(二)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之職缺,如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 依本局97年10月30日局力字第0970026232號函說明一辦理,將由本局列管為99年 本項考試任用計畫,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請於99年 1月 7日(星期四)前行 文本局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併予解聘僱。 五、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1次分配於98年12月 7日(星期一)作業完竣後,本局為使 接受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分配作業之增額錄取人員有充分選填志願時間,爰 各機關如需用增額錄取人員者,請於98年10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18日止至本局人事服 務網ecpa(http: //ecpa.cpa.gov.tw)完成填報作業,並於同年月24日前,線上列 印月報表 1份函送本局辦理後續作業;該職缺請載明現缺或預估缺,並確實說明該職 缺之工作內容、職缺所在地及是否係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若未填寫或未於上開截止 時間前函報本局者,則無法列入本項考試下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另本項考試類 科所需職缺如已達待分配人數,即表示該類科之增額錄取人員業已分配完竣,爰請本 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遴補事宜。 六、茲因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 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不含基礎 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 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 辦所指派之工作。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局除外)、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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