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網路分配相關作業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2.18. 局力字第09800661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主旨:有關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網路分配相關 作業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98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辦理。 二、為辦理本(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分配作 業,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如貴機關或所屬機關《構》學校無本項考試需用人員, 請逕依說明三辦理): (一)本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分配名冊訂於明(99)年 1月22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 ww.c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區及「 高普初等考試分發專區」( http://www.cpa.gov.tw/np.asp?ctNode=778&mp=3 0 )有關高考 3級及普通考試網頁公告;並請至本局人事服務網(http://ecpa. cpa.gov.tw)作線上列印渠等人員基本資料,以便辦理分配實務訓練相關事宜。 (二)分配名冊之實務訓練人員所占職缺,如屬現缺者,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 發辦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 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爰請貴機關(構)學校通知被分配人員報 到;如該職缺尚未出缺者,則由貴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渠等 人員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 期報到者,應於本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5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 人機關(構)學校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 ,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 院88年度判字第72號判決及法務部88年 2月12日法律字第 002079號函略以,所 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 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 (三)實務訓練期間,請依「98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辦 理相關事宜,並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依考試按錄取人員 類科提供適當職缺接受訓練,如有疏漏致影響受訓人員權益者,由用人機關(構 )學校自行負責。 (四)茲因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 非屬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 段(不含基礎訓練),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 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復查銓敘部96年12 月31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指受公務員懲 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是以 ,請貴機關確實查核考試錄取人員是否有上開考試法規範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如有類此情形,應函報分發機關辦理後續事宜。 (六)如用人機關所提報職缺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將由本局依「公務人員高普初等 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辦理: 1.如尚有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將由本局逕予列管為下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 之職缺控管,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應於明年 2月 3日(星期三)前(以本 局收文時間為主)行文本局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 併予解聘僱。 2.未獲分配增額錄取人員之職缺,如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依本局97年 10月30日局力字第0970026232號函說明一辦理,將由本局列管為99年本項考試 任用計畫,惟如不同意本局列管者,請於明年 2月23日(星期二)前行文本局 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後,則原約(聘)僱人員請併予解聘僱。三、本項考試 增額錄取人員第 2次分配於明年 1月22日(星期四)作業完竣後,為縮短機關 用人時程及加速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作業,貴機關如需用增額錄取人員者,請 至本局人事服務網ecpa(http://ecpa.cpa.gov.tw)完成填報作業並於線上列 印月報表 1份函送本局辦理後續作業,各類科之職缺數達待分配人數,本局將 依增額錄取人員考試成績與志願按順序予以分配。惟本項考試類科所需職缺如 已達待分配人數,即表示該類科之增額錄取人員業已分配完竣,爰請本權責依 相關規定辦理遴補事宜。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人事機構、省市政府人事機構、省諮議會人事機構、直轄市議 會人事機構、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 副本:銓敘部、國家文官培訓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力處、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資訊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 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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