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機關應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上班日視業務實際需要有效 控留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1.07. 局考字第09900601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7日
    主旨: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於今(99)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上班日,請 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有效控留人力一案,請 查照並轉 知。 說明: 一、行政院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往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中央機關及縣市 政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 者得請病假。第 9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11條第 1項規定:「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18條規定: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復查公務員服 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準此, 各機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請假 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 為民服務品質。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銓敘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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