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年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其原相關機關首長之任期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1 條第 1 項規定均調整至改制日止,則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於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05.06. 部法二字第09931821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5月6日
    主旨:有關本(99)年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相關機關如何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 稱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 人員……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 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 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五、參加公 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 告之日止。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 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 再競選連任時,亦同。……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 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揆其立法意旨在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 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人員,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先予敘明 。 二、次查 98 年 4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地制法)第 87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 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第 4 項)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以 依上開地制法第 8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 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宜視為定有任 期,準此,合併改制直轄市之直轄市及縣(市),其現任直轄市長、直轄市議會議長 、縣(市)長、縣(市)議會議長、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同層 級機關首長,以及直轄市與縣(市)所屬二級機關以下常務首長(其機關因改制而有 不存續之情形)及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均應適用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9款規定,於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本年 11 月 25 日至12 月 24 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續復貴局 98 年 12 月 15 日局企字第 0980060582 號書函)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代續復貴縣 99 年 4 月 8 日府人四字第 0990078054 號函)、臺中市政府、臺南 市政府、臺北縣議會、臺中縣議會、臺南縣議會、高雄縣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縣 議會。 副本:內政部、法務部(政風司)、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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