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 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又正式分發任用前,接受訓練之錄取 人員尚非屬正式公務人員,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 實習階段,應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完成 1 個月之實習階段後為試辦 階段,則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9.14. 局力字第099006444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14日
    主旨:有關本局網路分配 9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相關作業事宜,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99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辦理。 二、為辦理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網路分配作業,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如貴機關或所屬機關【構】學校無本項 考試需用人員,請逕依說明三辦理): (一)本項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訂於本(99)年10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 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首頁最新消息區及「高普初等考試 分發專區」(http://www.cpa.gov.tw/np.asp?ctNode=784 & mp=30)有關高考 3級及普通考試網頁公告,請貴機關逕上本局網站查閱。並請至本局人事服務網 (http://ecpa.cpa.gov.tw/應用系統/D0: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含候用人 員查詢),線上列印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以便辦理實務訓練相關事宜。 (二)上開錄取人員被分配之職缺如係現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條第 1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即本局分配函,屆時 錄取人員可於本局網站下載列印)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報 到。爰請貴機關(構)學校通知被分配人員報到;如該職缺尚未出缺者,則由貴 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渠等人員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 練。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報到通知(即本局 分配函)送達之次日起 5日內向用人機關(構)學校提出,經由用人機關(構) 學校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 到之日為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88年度判字 第72號判決及法務部88年 2月12日法律字第002079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 指外界力量,如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 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 (三)實務訓練期間,請依「99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辦 理相關事宜,並確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依考試錄取人員 之錄取類科提供適當職缺接受訓練,如有疏漏致影響受訓人員權益者,由用人機 關(構)學校自行負責。 (四)茲因錄取人員之訓練,係為考試程序之一,渠等人員於正式分發任用前,尚非屬 正式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條規定,其於向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不含基礎訓練),其 餘時間為試辦階段。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 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 所指派之工作。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另依銓敘部96年12 月31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略以,有關「依法停止任用」係指受公務員懲 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是以 ,請貴機關確實查核考試錄取人員是否有上開考試法規範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如有類此情形,應函報分發機關辦理後續事宜。 (六)上開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如自願 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請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由各用人機關(構) 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渠等人員之受訓 資格。 (七)本項考試於本年10月13日(星期三)公告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後,各機關未獲 分配正額錄取人員之職缺,依「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 定」(以下簡稱增額作業規定),係由本局逕予列管並作為第 1次增額錄取人員 分配之職缺,如用人機關(構)學校不同意本局列管者,請於公告分配結果後10 日內(本年10月25日)函報本局解除管制,經本局同意解除管制後,則原約僱人 員應併予解僱。惟如已無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將由本局解除列管,並得依 本局97年10月30日局力字第0970026232號函說明二、(二)辦理,即於 1個月內 函報本局列入下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者,則原約僱人員得以續僱至考試錄取人員報 到為止。 三、貴機關如需用增額錄取人員者,請依本局99年 7月22日局力字第0990063600號函規定 ,至本局人事服務網/應用系統/D0: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含候用人員查詢), 完成填報作業並線上列印月報表 1份函送本局,俾依增額作業規定辦理後續分配作業 ;該職缺請敘明現缺或預估缺,並確實說明該職缺之工作內容、職缺所在地及是否係 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若未填寫或未於上開截止時間前函報本局者,則無法列入本項 考試第 1次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另本項考試類科所需職缺如已達待分配人數,即 表示該類科之增額錄取人員業已分配完竣,爰請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遴補事宜。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人事機構、省市政府人事機構、省諮議會人事機構、直轄市議 會人事機構、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 副本: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人力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資訊室、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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