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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補訓人員分配作業規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0.19. 局地字第09900649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主旨:重申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補訓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5項規定:「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
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7條第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且依規定期限申
請補訓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依
其申請順序分配訓練。」二、關於旨揭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程式,依上開規定,應
由獲准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本局,本局於遇有地方機關學校相關
職缺時,即依旨揭人員申請順序分配訓練。是以,各地方機關學校如有相關職缺擬提
供旨揭人員分配訓練者,將相關職缺資料,依規定函送本局辦理即可,並無須徵得旨
揭人員同意之規定。
正本: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
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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