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因縣市改制後,其限制調任之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0.02.16. 部銓五字第10033159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16日
    主旨:有關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因縣(市)或直轄市單獨或 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其限制調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續復台端同年月 5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本部民國 100年1 月18日部銓五字第 1003303913號書函諒達。 二、本案所詢疑義,經函准考選部本( 100)年 2月 9日選特二字第 1000000402 號書函 復略以,所詢應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原分發至臺南縣新化鎮 公所,因99年12月25日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直轄市),原分發占缺機關就 地改制為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嗣後現職人員得否調任臺南市政府或所屬機關任職一節 ,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 3規定,依第 1項改制而移撥人員仍須受特種考試地方政府 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9條限制轉調年限之規範,即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 格之日起,於依前揭規定移撥改制後機關(臺南市新化區公所)繼續任職滿 3年內, 不得轉調移撥機關以外之機關,其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 、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俾與其他未受 移撥人員之權益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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