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 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0.03.18. 部特一字第10033004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18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職務一覽表之貳、得適用之職務一之(十)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 三條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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