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經本會同意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選送進修相關規定之聘用住院醫師,於年度內晉 升公職醫師者,其連續於同一機關(構)擔任聘用人員期間之年終考核,得從寬採計為該法 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年終考績(成)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06.27. 公訓字第10110107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27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 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二 、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復按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 9條第 1項第 1款所稱服務成績優 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一、最近 2年年終考績(成) 1年 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第26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 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後,得 準用本法之規定。」次按本會92年10月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略以,所稱最近 2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例如某甲 欲參加91年機關選送進修,其90年、89年均為另予考績,得依次向前推算88年、87年 之年終考績,並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各機關(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住院醫師,前經本會同意準用訓練 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且連續於同一機關(構)服務,於年度內晉升公職醫 師者,由機關選送出國進修時,其最近 2年之年終考績(成),得從寬採計於同一機 關(構)任職聘用住院醫師職務之年終考核,以維渠等人員權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