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如何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兼職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11.13. 總處給字第10100538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主旨:有關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如何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兼 職費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秘書長 101年10月 9日秘台人四字第1010028573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依法令兼任行政機關(構)學校職務,兼職費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 3,000元、薦任 2,500元、委任 2,000元,超過標準者報經行政院核准始得支給。 三、復查「法官法」第71條規定略以,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本俸之級數及點數,依法官俸表之規定;本俸按法官俸表俸 點依公務人員俸表相同俸點折算俸額標準折算俸額。又查「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 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法官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年資,其等級相 當之對照,依所附法官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另查上開對照表規定,法官俸級第 1級( 800俸點)至第12級( 590俸點),係相 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簡任官等,法官俸級第13級( 550俸點)至第24級( 385俸點) ,係相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官等。 四、茲依法官法第71條第 6項規定:「法官生活津貼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其他給與,準用公 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爰本案大院如審認兼職費係屬上開規定準用之範圍,自得依 法本於權責準用兼職費支給規定支給兼職費。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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