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所屬檢察署檢察官如經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判確定受「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 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處分,其轉任職務之程序是否有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1.11.16. 部特一字第101364975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一、茲法官法第50條第 1項明定法官懲戒之種類,其中第 3款規定:「免除法官職務,轉 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並未明文規範須否經甄審(選)等陞遷規定;惟該項第 1 款另規範更嚴格之「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懲戒處分,揆其立 法說明,係考量法官之受懲戒應依其違失具體情事區分懲戒程度。以法官法第50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有其特別之考量,並就違失情節輕者明文規定許其轉任法官以外其他 職務,應尚可認屬陞遷法第 1條但書「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情形,茲檢察 官如經懲戒處分免除檢察官職務,準用法官法第50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轉任檢察官以 外職務,亦屬之,爰該次轉任免依陞遷法規定辦理甄審(選);惟建議日後法官法如 有修正,將是類法官(檢察官)免職後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得免經甄 審(選)之情形納入規範,以資明確。至轉任後擬再陞遷其他職缺時,除再陞遷之職 缺有得免經甄審(選)情形外,仍應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審(選)事宜。 二、至於受懲戒檢察官得否依據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及職組暨職系 名稱一覽表(下稱一覽表)等相關規定,核派檢察官轉任之職務 1節,經查銓敘部本 ( 101)年 8月29日部特一字第1013624890號函規定略以,法官法於本年 7月 6日施 行後,依該法第71條之規定,法官已不列官等、職等,係依法官俸表核敘俸級,其後 將與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之一般公務人員分途管理,亦無法直接適用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下稱調任辦法)。惟經審酌法官法施行後,法官仍有調任列 有官等職等職務之需求,且日後仍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爰得參酌現行亦未審定職系 之交通人員或關務人員處理方式,參照調任辦法及一覽表相關規定調任列有官等職等 職系職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