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第 8屆第 2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時,通過 2項附帶決議 發文機關:立法院
    發文字號:立法院 102.01.17. 臺立院議字第10207001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17日
    主旨:本院第 8屆第 2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時,通過 2項附 帶決議如說明一、二,請查照惠予辦理。 說明: 一、請行政院及考試院邀集各相關執業執照法與證照法之主管機關,將《技師法》、《建 築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地政士法》,及《記帳士法》等(如附表)透過 法律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之歧視性規定,進行檢討修正,並 於本屆下會期開議前,將各項法規之修正版本送本院審查。 二、請人事行政總處函請各用人主管機關,檢討其主管之相關人員管理辦法,是否仍有非 法律規定而對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礙者限制任用之條文規定。如教育部、經濟部、經濟 部工業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主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經濟 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以及《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 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如附表)等限制精神病患者聘用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 儘速修改相關辦法,並於六個月內完成。 三、檢附前述會議議事錄一份(請參閱第35至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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