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實務訓練期間採認併計為公教人員保險及退休撫卹年資等相 關解釋,予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2.07.23. 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7月23日
    主旨:本部民國 67年 7月 1日67臺楷特二字第 20680號函釋,為「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期間,如占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 之薪俸及一切待遇者,准予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條規定辦理。 二、查86年 7月25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規定訂定之。」第10條(現為第27條) 規定略以:「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現為公教人員保險 )……。」準此,自訓練辦法訂定發布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否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事宜,應悉依訓練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本部67年 7月 1日旨揭函釋 及歷次相關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本: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月 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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