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延長病假期間能否計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8.05. 公訓字第102216066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5日
    主旨:有關延長病假期間能否計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 ,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第16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 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 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違反第15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 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二、前揭有關服務義務之規定,係為期進修人員能將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 俾提升政府施政品質。有關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 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與前揭規定意旨不符, 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至該等人員如違反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規定 ,仍應由服務機關依同法第16條有關懲處、賠償俸(薪)給及補助等規定辦理。 三、另公務人員於服務義務期間,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雖已依規 定扣薪,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 務之期間。 四、本會91年 8月14日公訓字第 9104824號函,就有關「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滿 ,回原機關服務義務期間,倘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是否要從服務 義務天數中扣除(即不算服務義務期間)?」疑義釋示:「……倘該人員因請(事) 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因已依規定扣薪,該超過日數可併計為履行服 務義務之期間。惟倘係延長病假等日數較長者,宜個案處理。」乙節,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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