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所定退休 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27條 及撫卹法第12條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 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請查 照轉知。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2.09.05. 部退三字第102374308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5日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所定退休 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27條 及撫卹法第12條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 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請查 照轉知。 說明: 查退休法第27條規定:「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 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復查撫卹法第12條規定:「請領 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5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再查 102年 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第 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 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準此,以行政程序法屬於普通法, 而退休法第27條及撫卹法第12條之規定,係對於公務人員申請退休金、資遣給與、離 職退費或其遺族申請撫慰金、撫卹金等請求權時效之特別規定。因此,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16條規定,有關前述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 時效,在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規定修正之後,仍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27條及撫卹法第 12條之規定。茲為免退休、資遣、離卸職人員或請領撫慰金、撫卹金之遺族誤解,致 影響其權益,爰請確實轉知所屬知悉。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依銓敘部 111.11.24. 部退一字第11155118891號令發布,自107年7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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