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選送國外進修人員之進修期間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12.20. 公訓字第10221611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疑義: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選送國外進修人員之進修期間疑義。 解釋事項: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規定:「(第 1項)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 員,其進修期間如下: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 1年。二、專題研究期間為 6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 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 3個月。(第 2項)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 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 4年,不受前項第 1款之限制。」第12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 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第13條第 1項規定: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查本會92年10月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釋以:「……機關如擬主動推薦或指派 所屬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外進修,因該進修之特殊需要及對業務推動有重大 助益,其進修期程預計將逾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之進修期間(按即 含延長期間最長為 2年)時,應依該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該選送 進修計畫,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前揭函釋係就擬以專案核定方式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服務機關應於選送前擬訂選送計 畫,並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之規定予以釋明;基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進 修期間之相關條文,原係配合立法院第89會期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附帶決議,不 鼓勵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取得學位為目的;且以專案選送進修人員(帶職帶薪),尚涉 及機關人力調配、預算編列與後續服務義務限制等相關事宜,自始即應充分瞭解進修 期間是否符合實際需求。為免浮濫並有一致性規範,爰予明定機關如擬主動推薦或指 派所屬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外進修,因該進修之特殊需要及對業務推動有重 大助益,其進修期程預計將逾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之進修期間時, 應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至嗣後選送進修之機關如確有需要,擬變更原核定之 進修期程,仍請循程序報經中央一級機關,由該中央一級機關本於權責核處,惟其進 修期間仍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2項規定,最長為 4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