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應以公餘進修且進修科目與職務性質相關者,始得核予補助 1案, 敬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02.06. 總處培字第10300223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6日
    主旨: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重申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應以公餘進修且進修 科目與職務性質相關者,始得核予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03年 1月14日立法院第 8屆第 4會期第18次會議審查中華民國 103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七)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 8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公餘進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 修且成績優良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2萬元,並得由機關視預算經費狀況, 從嚴規定。考量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國內公餘進修費用補助 ,應依前開規定覈實審核。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公關組、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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