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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4條所稱「分配訓練前」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03.31. 公訓字第10321603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31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4條所稱「分配訓練前」之適用疑義一案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民國 103年 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 103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 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茲依考選
部 103年 3月26日前揭函釋略以:「……二、考試法業於 103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
…查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因分配機關不符合其志願
,以第 4條之保留事由申請保留,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上之困難,故將第 4條前
段修正為須於分配訓練前申請保留。……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
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
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
分配作業前……。」
三、本案考選部原函影本,已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csptc.gov.tw )「最新
消息」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釋例」項下供參。正本: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銓敘部、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外交部、原住民族委
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
副本:國家文官學院、本會培訓評鑑處、培訓發展處、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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