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所定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擇一接受分配訓練之疑義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103.08.05. 選規一字第103000407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5日
    一、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 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 發任用。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法規定應接受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後始分發任用。另究同法第 3條有關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利機關 得以確實獲得分發考試錄取人員,明定同時正額錄取不同考試等級、類科之人員(如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分梯次舉行)應擇一分配訓練,以落實考用 配合政策;惟應考人如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因事涉應考人訓練權益,宜予以明確 規範且以最有利應考人方式辦理,爰規範以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辦理分配訓 練作業。二、為符前開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同時正額錄取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與普通考 試之錄取人員,應依考試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惟如正額錄取人 員就其選擇之等級或類科,具有考試法第 4條所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至正 額錄取人員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 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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