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 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先以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後, 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調任,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或第15條規定逕 予核敘同數額之俸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5.01.22. 部銓二字第105406322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22日
    主旨:有關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 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人員,先以另具不受調任限制之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調任時,其俸給之核敘一案,請 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旨揭事項,本部業以本函同日期文號令發布在案,茲就其作業原則,再予以補充說 明。 二、查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 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 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同法施行細則第 3條第 1項規定:「本法第 9條所稱應 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指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以其另 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時,適用本法第 6條規定,依其所另具之考試 及格等級起敘俸級;如以其另具之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資格任用時,依該銓敘審定之俸 級起敘。」準此,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人 員,如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以其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 用時,始有俸給法第 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條所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之適用;反之 ,是類人員如先以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 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任用時,即無俸給法第 9條之適用,應依俸給法第11條或第15條 規定逕予核敘同數額之俸級。 三、茲以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技轉任條例轉任之人員,如先以另 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 調任時,其俸級之核敘,原則上仍以前職原敘之俸級核敘;惟為保障是類人員經銓敘 審定有案之俸級,如其核敘之俸級低於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曾銓敘審 定之俸級時,得改依俸給法第 9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即得以曾銓敘審定有案之 俸級起敘,又前職或其他曾任之年資,如符合俸給法第17條規定,亦得依規定辦理提 敘俸級。至於前開通令發布前,是類人員業經本部依俸給法第11條或第15條規定以前 職原敘之俸級逕予核敘同數額之俸級者,仍維持原審定結果;惟以其中部分人員迄今 所敘俸級仍低於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曾銓敘審定之俸級,為保障渠等 人員之權益,於前開通令發布之日起,得改依俸給法第 9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並於通令發布日起 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逾期不予受理。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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