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室課員因案公訴期間屆齡退休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0.11.5.(90)臺義央字第08397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5日
    主旨:交通部○○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會計室課員○○○一員於 91年 1月16日屆齡退休一案 ,請 查照惠辦見復。 說明: 一、根據交通部會計處90年10月19日會發科字第 21339號函辦理。 二、查案內○員原擬於89年10月 1日申請自願退休,前經本處89年 9月22日臺89義央字第 14336 號書函復以,請交通部會計處依貴部87年 3月 2日87臺特三字第 1483321號函 規定,就其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 否應予停(免)職,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在案。 三、交通部會計處嗣以本案復以,○員前於86年因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提起公訴,求處有期徒刑十年,業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判決無罪,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仍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判決, 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當然停職要件,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既已判決無罪,足見 其涉案情節並非重大,尚不足以構成移付懲戒或停職之程度;又以期間適值張員於 9 0 年 9月14日屆滿六十五歲,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規定,應予命令退休。 四、檢送交通部會計處及○○港務局原函影本各一份、○員退休事實表二份、戶口名簿影 本一份、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相片四張暨証件一冊。 正本:銓敘部 副本:本處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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