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中期放款」及「定期存款」,外銀在臺分行僅準用於新臺幣業務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5. 臺財融字第75837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5日
    主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所稱之「中期放款」及「定期存款」,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僅準用於 新臺幣業務,不包括外幣部分,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央銀行七十五年度對美商大通等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及中央銀 行七十五年十二月四日(75)臺央檢字第(貳)一九六四號函辦理 。(財政部76.1.5. 臺財融字第七五八三七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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