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經營停車場保管業務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10. 臺財融字第7601933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10日
    保險業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款(編者註: 現為一四六條之二)規定,運用資金及各種責任準備金投資經營停車場保管業務。(財政部 76.11.10. 臺財融字第七六0一九三三二一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3. 金管保財字第11004921901號函發布,自110年6月3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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