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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函示,訂定「銀行業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應注意事項」,自76年11月26日起施行,
並廢止財政部72年 9月 2日(72)臺財融字第 23122號函
(原財政部72.09.02(72)臺財融字第 23122號函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26. 臺財融字第760195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26日 主旨:訂定「銀行業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本(七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本部七十二年九月二日(72)臺財融第二三一二二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