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私人間之直接讓 受,其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之疑義乙案,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 一款規定:「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乙次」,亦即,係指私人間直接讓受股 票時,「讓」與「受」應各算一次,且前後兩次之讓或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基此, 台端如於同一天內直接自甲、乙、丙等三人受讓同一上市公司之零股股票,顯然已有兩次以 上之「讓」、「受」行為,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7.30.(80)台財證(三)字第213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30日
    一、台端八十年七月十二日來函敬悉。 二、函詢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私人間之 直接讓受,其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之疑義乙案,依證券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乙次」,亦即,係 指私人間直接讓受股票時,「讓」與「受」應各算一次,且前後兩次之讓或受行為相 隔不得少於三個月。基此,台端如於同一天內直接自甲、乙、丙等三人受讓同一上市 公司之零股股票,顯然已有兩次以上之「讓」、「受」行為,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三、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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