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各機關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將會計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其留存審計機關 保管之各機關會計憑證銷毀程序,是否適用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應經該管上級機 關之同意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2.07.25. 處會字第09200047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5日
    主旨:關於各機關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將會計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其留存審計機關 保管之各機關會計憑證銷毀程序,是否適用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應經該管上級機 關之同意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長信箱交辦人民陳請案件及審計部九十二年七月 八日臺審部壹字第九二二七八七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各機關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將會計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其留存審計機關 保管之會計憑證,應屬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歸屬由審計機關管理之檔案,故其 銷毀程序,應毋須適用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之同意。(行政院主 計處 92.07.25. 處會字第0九二000四七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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