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新竹縣寶山鄉公所請釋該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提出 4件追加該代表會94年度代表國外考察 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並經該代表會審議通過,是否有違「地 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4.02.05. 處實一字第0940000819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2月5日
    主旨:有關新竹縣寶山鄉公所請釋該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提出 4件追加該代表會94年度代表國 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並經該代表會審議通過, 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 規定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4年 1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0447號書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5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分別為鄉 (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同法第43條第 3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 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另依「預算法」第46條 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 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同法第79條規定,各機關依法律增加業務或 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或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同法第82條規定,追加預算 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同法第96條規定,地方政 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綜上,預算之編製及 提案權係屬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則有預算之審議權,本案新竹 縣寶山鄉民代表會自行提出之追加預算案,雖經其審議通過,惟不符合前揭「預算法 」規定追加預算之送審程序,且違反上開「地方制度法」所定行政、立法權力分立之 原則。 三、至本案是否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一節,查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係屬行政院秘書處主管行政規 則,請逕洽該處意見辦理。 正本:新竹縣政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