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釋縣(市)、鄉(鎮、市)追加(減)預算案,未能於定期會(或臨時會)開議期間審議 完成,得否援引地方制度法第40條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4.10.17. 處實一字第09400077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主旨:高雄縣政府請釋縣(市)、鄉(鎮、市)追加(減)預算案,未能於定期會(或臨時 會)開議期間審議完成,得否援引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 3項及第 4項有關總預算案之 相關規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 7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4306號書函。 二、預算法第82條雖規定,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該法關於總預算之 規定,惟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均未就立法機關審議追加(減)預算案之期限予以明確 規範,且追加預算執行結果須併總預算辦理決算,故立法機關如未於提出追加(減) 預算案當年度終了前完成審議,該追加(減)預算案即失效,自不發生得否援引前開 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規定先行動支相關經費,或由地方政府報請上級政府邀集各有關 機關協商之疑義。 正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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