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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接受委託管理寺廟,其性質屬預算法規定之信託基金,故不宜納入政府預算送請審議
,惟市公所得視需要揭露該基金之營運情形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5.02.24. 處實一字第09500012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4日
主旨:有關貴縣彰化市公所依據監督寺廟條例代管所轄寺廟,其預算屬性是否為預算法第 4
條第 1項第 2款第 3目之信託基金,其在總預(決)算附屬單位預(決)算及綜計表
如何表達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貴府94年12月23日府主一字第0920249583號函辦理。
二、貴縣彰化市公所依該市寺廟管理辦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接受信徒或寺廟所有人委託管
理寺廟,其性質屬預算法第 4條第 1項第 2款第 3目規定之信託基金;至依「監督寺
廟條例」第 4條及彰化市寺廟管理辦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管理荒廢無人主持之寺廟,
因屬該市公所法定業務職掌,其相關經費應由彰化市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另依預算法
第 4條第 1項第 2款第 3目規定,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而由政府依所
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亦即政府對於信託基金僅係代管性質,且對信託
人負責,並不具所有權,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納入政府預算範疇送請立法機關
審議。爰此,本案彰化市公所代管之信託基金不宜納入該市總預(決)算附屬單位預
(決)算及綜計表中,惟就該基金營運情形相關資訊,市公所得視需要為適當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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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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