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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代收稅款等費用之同一帳號及與政府機關之往來資金可免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
辦理確認身分但交易紀錄憑證仍應至少保存五年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86.05.05. (八六)臺央法字第080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5日 主旨:關於 貴部函商有關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規費、公用事業費用、學雜費、信用卡費用 之同一帳號及與政府機關之往來資金,如何適用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一事,所 擬議之意見,本行敬表同意,請查照。 說明:復 貴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臺財融第八六六一八0三一號函。(中央銀行86.05. 05. (八六)臺央法字第0八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