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屆保存年限之會計檔案應依會計法規定,報請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並 依檔案法規定送交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審核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8.04.20. 處會一字第098000238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20日
    主旨:貴府函以,有關會計檔案已屆保存年限,其銷毀應依會計法或檔案法之規定辦理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8 年 1 月 14 日府主會字第 0980900030 號函。 二、有關會計檔案銷毀之作業程序,為符合會計法及檔案法規定,相關作業除應依會計法 第 83 條及第 84 條規定,報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仍請依檔案法 第 12 條規定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辦理。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 院秘書處、內政部、外兵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主計處會計室、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 理資料中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住宅 及福利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清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果縣政府、壹 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 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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