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屬該會會員之鄉鎮公所辦理公庫透支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9.08.29. 臺財融字第897469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29日
    主旨:關於貴轄內埔地區農會檢送內埔鄉公所委託該農會辦理鄉庫契約及東港鎮農會擬對東 港鎮公所辦理「公庫透支」借款契約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庫署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臺庫中一字0八九0三四二一三五號、六月十九 日臺庫一字第0八九00三三三五七號函暨貴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八九屏府財務 字第六四四八二號、五月二十六日八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九二七0號函副本辦理,並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屏府財金字第七九二七0號、七月三十一日八九屏府 財金字第一二0四七一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及公庫法第三條規定,本案代理鄉庫契約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之自治規則,仍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惟其中「公庫透支」乙節,有鑑 於該鄉(鎮)公所並非該會會員,依農會法第五條及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 規定,不得對其辦理透支。(財政部89.08.29. 臺財融字第八九七四六九六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