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鄉(鎮、市)公所99.12.25改制為區公所後,其99年度決算報告審議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9.11.05. 院臺秘字第099006133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5日
    主旨:有關貴府請釋貴縣各鄉(鎮、市)公所於本(99)年12月25日改制為區公所,其99年 度決算報告應送請何機關審議一案,業經內政部會商審計部、本院主計處釋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99年 9月13日北府主五字第0990881304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42條第 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後 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 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 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同條第 2項規定,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個月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 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7條 規定,審計機關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不為決算之審定及決算審核報告之編制 。 三、有關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其本年度決算報告應送請何機關審議一節,考 量改制後各區公所之預算將納編於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自應掌握原鄉(鎮、市) 公所及改制為區公所後之財政狀況,且為符前開規定,是原鄉(鎮、市)之99年度決 算報告,應由改制後之區公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個月內,報請直轄市政府彙整,再 由直轄市政府將上開決算報告送達改制後直轄市議會審議,並由該府公告。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審計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 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北縣議會、臺中縣政府、臺中市議會、臺南縣議會 、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高雄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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