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 規定,所發行兼具股權及債權性質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得列為保險業得購買有 價證券之種類。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10.04. 臺財保字第090008342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4日
    主旨: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之規定,所發行兼具股權及債權性質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得列為保 險業得購買有價證券之種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九十)中證商電字第九00二0七三號函、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八 月十七日(九十)華開發證字第0八五二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壽會宏字第九00七一六八0號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產計字第0三八號函辦理。 二、首揭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得列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 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項目。保險業購買每一公司轉 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於轉換前、後,其購買比率及總額應分別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財政部 90.10.04. 臺財保字第0九000八三四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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