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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金融控股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認定,應以併計其全部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
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核認。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10. (九十)公壹字第037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說明:金融控股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認定,應以併計其全部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 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核認。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或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參與 事業結合時,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 向本會申請許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10. (九十)公壹字第0三七0 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