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 、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六、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 七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 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公開 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 「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 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應注意事項」、「上市上櫃公司 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自九十 一年八月一日起,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 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發文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6.28. 臺財證一字第0910003639號函(廢      止)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28日
    一、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 、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六、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 七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 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公開 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 「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 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應注意事項」、「上市上櫃公司 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自九十 一年八月一日起,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 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二、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申報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所訂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se.com.t w/)。 四、為維護傳輸資料之安全及正確性,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應取得網路認證。 五、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案件所附之公開說明書、股票公開發行 說明書或公開招募說明書之電子檔案,應上傳至前揭本會指定網站,並取得由證交所 核發之「上傳檔案核可通知單」。 六、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揭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後,除下列項目外,無須再辦理書面申報及 抄送相關單位: (一)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庫藏股申報作業:包括申請庫藏股買回基本資料申報作業、申請庫藏股買回達 一定標準申報作業、期間屆滿及辦理銷除 /轉讓申報。 2.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 (二)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證交所、櫃買 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及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 2.股東會議手冊:抄送證基會。 3.年報: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4.公開說明書: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七、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七)臺財證(一)第九九四一一-一號及九十一 年二月十九日(九一)臺財證(一)字第一0一六五二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停止 適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06.28. 臺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 九號函(廢止))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41685號令廢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4.14. 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 罰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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