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茲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指定信託業為洗錢防 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2.11. 臺財融(四)字第0924000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2月11日
    茲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指定信託業為洗錢防 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財政部 92.02.11. 臺財融(四)字第0九二四00 0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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