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訂定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為新 臺幣十萬元。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2.05.26. 院臺聞字第092002021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6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訂定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為新 臺幣十萬元。(行政院 92.05.26. 院臺聞字第0九二00二0二一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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