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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台灣省水利局
發文字號:台灣省水利局 60.02.13. (60) 水政字第6970號
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13日
事由:為經濟部釋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疑義乙案令仰遵照由。
一、前據嘉南水利會59.01.23嘉南財字第00二二八號呈請釋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
一條適用疑義乙案,經簽報省府函准經濟部60.01.25經(六十)水字第0三0二八號
函:「(一)五九年九月一日府建水字第七五一九八號函敬悉。(二)查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
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本項係該通則於59.02.09修正公佈新增者,自公佈之日
起生效,以前各農田水利會因使用他人土地為水利之用而訂立契約或會員代表大會就
此等有關事項所為之決議,均不受上述法律規定之限制;但農田水利會依水利法第十
二條規定為公法人,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其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仍應遵
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三)復請查照
飭遵。」
二、令仰遵照辦理。
三、副本抄呈建設廳,抄送各縣市政府(澎湖除外)抄知水利協進會(登水利通訊)公七
星水利會,抄知本局水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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