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川區域應儘量避免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內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 65.07.30. 府建四字第56373號
    發文日期:民國65年7月30日
    一、河川區域應儘量避免劃入鄉鎮都市計畫。如已劃入,應以河防安全優先考慮為原則, 其有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者,並應依水利法第九條規定報請中央機關核准,其餘問題 應詳舉實例以憑核復。 二、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八條規定:「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之建設計畫 ,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三重市擴大都市計畫,誤將洪水平原 一級管制區劃為工業區,自應依該辦法之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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