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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0九六00四五二五九0號
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9. 金管銀(一)字第097002540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29日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0九六00四五二五九0號 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