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調整中央銀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為年息1.25% 、1.625%、3. 5%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98.02.18. 臺央業字第09800118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18日
    主旨:公告本行重貼現率以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 21 條。 公告事項: 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 1.5% 、1.875%、 3.75% ,調整為年息 1.25%、1.625%、3.5%,自 98 年 2 月19 日起實施。( 中央銀行 98.02.18. 臺央業字第0九八00一一八八八號函) 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 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 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 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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