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議將受益權歸屬之規範納入商品(服務)或禮券涉及預收款信託之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 約範本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6.02. 金管銀票字第098001246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日
    主旨:關於本會日前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擬商品(服務)或禮券涉及預收款 信託之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建議文字一案,本會經考量相關建議後,修正 建議文字如說明三,惠請 參採納入貴管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8年 3月17日經商字第 09800533760號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8年 3 月 9日消保法字第 0980001806號函及98年 3月24日研商商品(服務)禮券履約保 證機制執行等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六辦理。 二、雖經濟部96年 3月19日經商字第 09602405691號令已釋示「禮券發行人發生宣告破產 、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其受益權應歸 屬禮券持有人」,惟在禮券發行人尚未發生上述事由時,該預收款信託仍為自益信託 ,為避免禮券發行人運用信託財產而損及消費者權益,爰有必要讓消費者充分知悉相 關權益並進行監督。故旨揭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建議文字仍宜納入預收款 信託之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 三、又考量藉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旨揭建議文字,消費者雖可獲知自益信託之 運作,但尚無法直接從商品(服務)或禮券之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文字中 ,確實了解其所得主張之權利。爰同意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8年 3月 9日消保 法字第0980001806號函之建議,修正建議文字為「本商品(服務)或禮券所收金額交 付信託業者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本公司商品(服務)之 買受人或禮券持有人,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本商品(服務)買受人或禮券持 有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本商品(服務)買受人或禮券持有人得請求本公司或信託 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本公司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 ,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上述信託受益權應歸屬本商品(服務) 買受人或禮券持有人」,將受益權歸屬之規範直接納入相關契約範本,俾使消費者對 於商品(服務)或禮券涉及預收款信託之權利義務相關資訊更臻完整。 正本: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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