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監控,若發現有異常情形者,應列為疑似洗錢交易,向法 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7.21. 金管銀法字第098003222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21日
    主旨:重申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發現有異常情形,應依金融 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列為疑似洗錢交易,立即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知本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本會95年 8月25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00383610號函、本會98年10月24日金管銀( 一)字第 09510004500號函諒達。 二、檢送美國在臺協會(AIT )98年 7月 1日致本會銀行局信函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8 74號決議供參。 (註: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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